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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网】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

2018年03月12日 14:22  单位 : 宣传部    浏览次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11日下午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将增加“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纪检与监察的有机统一。

一、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歇歇脚、松口气,必须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为此,必须要加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建设,提升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权威性,而组建监察委员会无疑是重大举措。监察委员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察部(厅、局),而是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大大扩大了监察对象。过去国家反腐败监督过程有一个大的“空白地”,党员干部受党规党纪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监察法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广阔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地带,过去的监督是失控的。通过监察法的设立,利用监察法的授权,将对这个空白地带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这样,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很明显,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组建监察委员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展现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勇气。

二、组建监察委员会可以增强监督合力

各地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反腐力量呈现出“九龙治水”“各自为战”的局面,反腐职能分散在不同的反腐机构,并不存在统一的、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由于监察机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组建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监察部(厅、局)、预防犯罪局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成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形成了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实现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率和权威,同时由于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又可以保障党的政治核心地位的确立和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监督,达到了“纪检”与“监察”的双轮驱动。

三、组建监察委员会可以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有机结合

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通过严格问题线索管理流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监督联系制度、一案双查、借助科技手段,创新内部监督方式等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灯下黑”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十几人,纪律处分的几十人。我们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反腐败措施,其实就是党的自我监督。离开了共产党的自我监督,就无法彻底铲除腐败。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解决好自我监督问题,才能更好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但是,监督者如果只有自我监督还不够,还必须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使之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就很好地解决了监督者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质询、罢免、监督监察委员会成员。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是把党的监督和人民的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重要方式。作为合署办公机构,纪委接受上级党委、上级纪委的党内监督,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本质上它是一个权责一致、接受监督制约的机构。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有利于把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其滥用权力。

(作者:赵付科 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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