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财大 > 正文
【法治周末】巨额存款消失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2018年06月20日 08:31  单位 : 宣传部    浏览次 

董彦岭

近日,一桩旧事被媒体重新提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作出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段某、杨某等11人,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元,目前,尚有约1.6亿元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事实,滨州中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去年12月15日,滨州中院又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滨州市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员工赵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案由其实也不复杂。自2011年开始,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2013年春节前后,段某与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职工张某等人协商后,决定以中间人带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再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的账户,并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后进行贴息。

那么,既然诈骗者被绳之以法,诈骗款项也在追讨之中,事情似乎尘埃落定。但因为诈骗人事实上很难偿还存款本息,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滨州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偿还相应存款本金和利息。但一审法院——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上诉后,滨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以上判决。被害人被骗本金和利息,最终也没有明确说法。

应该说,在这起存单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除了犯罪嫌疑人,谁还要为诈骗买单呢?

当然,受害人本身也有责任,但无论怎么推论,都不能对存款人太过苛责。除了犯罪分子以外,最应该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银行了。

诈骗者是银行员工甚至是支行领导,在银行的正常营业场所,由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存款后出具的存单,存款人完全可以推定是真的存单。难道还有要求储户向营业网点上级行证明存款真实性的程序?如果说这个存单是由中介人在非营业场所向储户出具的,储户显然要自己承担失察责任,但这里就完全不同了。如果不存在这些前提条件,诈骗过程是很难顺利完成的。

另外,资金是先进入银行账户,然后又被转走的,如果银行内控严密,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也就是说,在这个诈骗过程中,银行无论在人员管理还是内控制度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银行责任大小可能存在争论,但如果银行能在这起事件中全身而退,是很难说的过去的。

目前,事件还在发酵中,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这起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对储户而言,非阳光操作,就有被暗箱插刀的风险,不能为贪小利而被犯罪分子蒙蔽,如果涉及到大额资金,更需多方核实;对银行而言,内控管理不严,对银行员工疏于管理,不能科学地规划存贷款业务流程,就会给内鬼和外鬼留下可乘之机,最终使自身利益受损,信誉扫地。

当然,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诈骗者而言,也只能落得家破人亡、监舍垂泪了。储户、诈骗者、当事银行,会分别为自己的轻信、恶行和疏于管理付出代价。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媒体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article_show.jsp?f_article_id=16409&from=timeline



Copyright © 2011 山东财经大学宣传部 版权所有